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煙草制品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單位擬對《禹州市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禹煙〔2016〕5號)進行修訂,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16日。
二、公眾獲得征求意見稿全文的途徑;詳見附件。
三、聯系部門及方式:禹州市煙草專賣局
聯系人:楊亞麗,聯系電話:8184552。
四、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
可通過電話提出或電子郵件(1139689198@qq.com)提交。如有提出意見或建議的社會公眾,請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特此公告。
禹州市煙草專賣局
2021年11月8日
2021年11月8日,通過禹州市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禹州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9天,在截止日期前沒有收到網民意見建議。
禹州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市場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保障煙草制品經營者利益,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禹州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布局。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零售點應當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面向公眾經營,并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范圍內。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零售點合理布局是指綜合考慮轄區內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落實控煙履約和文明城市創建要求,以街道、行政村等作為市場單元。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市場單元是指結合禹州市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特征等實際情況確定的零售戶總量相對穩定、結構相對獨立的市場區域。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總量指導數是指各市場單元內可設置零售點數量的上限。
第八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實行定期評價、動態管理。根據社會情形的變化,定期對局部區域零售點布局數量進行調整,并通過辦證窗口或網上平臺等向社會發布。
第二章 總體合理布局規劃
第九條 零售點存量未達到總量指導數的市場單元,零售點具體布局標準為:
(一)設置零售點要符合該市場區域單元數量要求,城市街道設置零售點間距不低于50米;鄉鎮街道設置零售點間距不低于30米。
(二)特殊區域主要指相對封閉場所內,零售點之間保持適當距離:
工業園區、大型企業廠礦、封閉式景區等內部場所對內經營的零售點,按內部人員規模設置,滿500人的、可設置1個,每增加5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不得超過3個,原已設置超過3個的,維持原有設置數量,不再增加;高等院校(同一校區)對內經營的零售點,按內部人員規模設置,每2000人設置1個,不得超過3個零售點。
2.農貿市場、集貿市場、各類綜合(批發)市場等,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
3.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含候車廳、站前廣場、地下停車場區域)和旅游風景區等對內經營的零售點,按占地面積和人流量的大小適當設置,不得超過4個零售點。
4.軍事單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監獄等全封閉管理機構,對內經營的零售點可按單位需求設置,原則上每個單位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需要申請人為煙草執法、營銷送貨服務人員提供出入證明)。
5.封閉式居民小區內部一樓商業用房對內經營的零售點,入住不足500戶(套)的,設置1個,入住每增加500戶(套)可增設1個,不得超過3個零售點。原已設置零售點超過3個的,維持原有設置數量,不再增加。小區一層面向街道、外部經營的門店,按街道規劃標準設置零售點。
6.高速公路同一服務區在公路兩側各設置1個零售點。
7.客房在100間以上的且有獨立售賣區域的賓館酒店、度假村等,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三)其它未提及的市場區域單元,根據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參照上述標準設置零售點。
第十條 現有零售點設置已超過規劃數的,不再新增零售點,待原有零售點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規劃數后再予以新增,新增的市場區域單元規劃必須符合合理布局標準,形成覆蓋全面、疏密適度、規模適中的合理布局。
第十一條 以下情形不受市場區域單元規劃及間距的限制,按照一址一證的原則辦理:
(一)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場、購物中心可規劃1個零售點。
(二)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規劃1個零售點。
(三)因中小學、幼兒園新建、改造、修訂合理布局標準等客觀原因造成不符合現行合理布局規定的,持證人需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選點申請辦證的,自原許可證注銷之日起六個月內,可申請辦理一次。
第十二條 殘疾人、軍烈屬等特殊群體,因家庭生活特別困難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申請人應提供有效證明,在同等條件下,經禹州市煙草專賣局研究決定,可優先受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
1.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2.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有外資成分并且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企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
4.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5.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8.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9.被列入政府社會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違法失信黑名單》的申請主體,應當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單”。
(二)經營場所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對人體、設施、環境有害的化工、農藥、化肥、鞭炮、油漆、燃氣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揮發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
4.醫療衛生機構、影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網吧等人口密集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公共場所內。
5.同一經營地址已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的。
6.住宅小區除商用屬性的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7.以居民樓陽臺、車庫、地下室、門衛室、儲藏室、流動攤點(車、棚)、活動板房、書報亭、電話亭、愛心亭等臨時場所以及其他臨時建筑物等作為對外營業的。
8.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
9.不便識別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的無人超市、無人商店。
10.未取得國家煙草專賣局相關批文的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氣)站內的便利店;
11.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三)經營模式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游戲、博彩等設備或利用游戲、博彩等方式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3.通過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殊區域
1.為落實文明城市創建要求,在政府規定創建區域內(以政府文件通知為準)中小學校校園內及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200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幼兒園校園內及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100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其他區域原則上中小學校校園內及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100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幼兒園校園內及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50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具有向學校、幼兒園內銷售商品的窗口、柵欄等情形的經營場所,不予設置零售點。政府依據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2.青少年培訓機構等未成年人聚集場所內。
3.經營場所位于國家機關、黨政機關內部。
4.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的。
5.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局、省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十四條 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經營場所,設置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本轄區持證商戶的1%。如:回收寄售、快遞網點、美容美發、按摩推拿、醫藥保健、化妝品、母嬰用品、計生用品、服裝制售、儀器珠寶、金融證券、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工藝美術、茶葉店、照相館、書店、漁具、水產、花卉、辦公用品、傳真打印、床上用品、家電家具、中介勞服、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機械、機耕農具、農畜養殖、建筑裝潢、五金交電、汽車租賃、汽車美容、修理修配、加工行業等。
第十五條 在多人申請的情況下,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涉及相關名詞的解釋:
(一)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應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依法取得使用權,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屬于違法建設、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經營場所的房屋,具備對外經營卷煙的基本設施和條件,不包含無實際商品展賣的場所。
(二)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可對消費者平層全開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車庫、地下室、儲藏室等;固定,是指經營場所由磚、木、鋼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閉且不可移動空間的,不包含流動攤點、售貨車、臨時棚舍等。
(三)一址一證,是指一個經營地址只能設置一個零售點。
(四)本規定所指的中小學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類學校,如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等。
本規定中的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辦學許可證的單位。不包括幼兒看護、早教、學前托管等場所。
第十七條 測量標準
(一)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關行人道路通行的規定;
(二)“間距”,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出入口與最近的卷煙零售點經營場所出入口之間的步行最短距離(距離測量時,不得穿越隔離護欄、護墻、花壇、花園等不適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礙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間無隔離護欄的,零售點之間的間距按最短直線距離測量(詳見附件1)。
(三)中小學、幼兒園門口零售點的“距離”,是指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其起點和終點分別為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與申請場所出入口的最近一側門邊;申請人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應當同時達到規定的距離標準。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內”“以上”“不低于”“不得超過”“范圍內”均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在同等條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內申請,均符合辦證法定條件。同一天申請又同屬特殊群體的,則按申請受理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辦證。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中的“優先受理”,是指申請人與實際經營人必須為同一人(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申請人,營業執照登記的負責人與實際經營人必須為同一人),并能獨立自主經營,在優先取得有效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再次行使優先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與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有沖突的,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禹州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禹州市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禹煙〔2016〕5號)同時廢止。